(2015)上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韦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韦世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褚龙。委托代理人蒋永高。委托代理人钟国军。被告韦世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被告韦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润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