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秦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25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经典派地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32元,执行费53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力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询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600元用于履行法义务。2014年6月分两次共交纳案件款10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2015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将案件款50000元自行转入申请人指定账户,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剩余案件款3116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人已领取该笔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