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汉章、王清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汉章,王清坚,孙海舫,孙明文,孙金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告孙汉章。被告王清坚。被告孙海舫。被告孙明文。被告孙金铁。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汉章、王清坚、孙海舫、孙明文、孙金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0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