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徐炳奀、梅炳锋、冼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徐炳奀,梅炳锋,冼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徐炳奀,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梅炳锋,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冼灿华,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徐炳奀、梅炳锋、冼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