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刚与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刚,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慧中,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何占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刚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原慧中,被上诉人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7元,退还上诉人赵刚。审判长 彭 云审判员 王 斐审判员 刘煜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思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