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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甄士爱与被告甄永宏、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士爱,甄永宏,高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甄士爱。被告甄永宏。被告高艳梅。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甄士爱与被告甄永宏、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