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保忠与魏百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忠,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魏百涛,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红杰,男,1967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百涛、高红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保忠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百涛、高红杰银行存款三千零三十元五角三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百涛、高红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魏百涛、高红杰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谨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