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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与被告郑棚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郑棚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824-1号原告王辉。被告郑棚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郑棚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80000元,查封被告郑棚匀名下的位于威海市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