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与被告郑棚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郑棚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824-1号原告王辉。被告郑棚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郑棚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80000元,查封被告郑棚匀名下的位于威海市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