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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陈强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359148.3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