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海城市。被告赵某,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