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伟鹏与马洪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鹏,马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秦阳,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亮,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王凤斌,住黑龙江省汤原县。社区推荐。上诉人刘伟鹏与被上诉人马洪亮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刘伟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伟鹏及委托代理人秦阳与被上诉人马洪亮及委托代理人王凤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郑玉祥审 判 员 韩国斌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