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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有道与被执行人高建仁、李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道,高建仁,李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吴有道,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高建仁,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被执行人:李霜,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湾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建仁、李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仁、李霜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有道归还借款人民币37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1400元,申请执行费39814元(迟延履行利息的申请执行费另行计算)。2015年4月8日,被执行人高建仁、李霜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高建仁、李霜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建仁、李霜银行存款39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兴强审 判 员  左莉娜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吁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