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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黎雅静、张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雅静,张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黎雅静。原告张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宝丰电梯公寓。法定代表人蔡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雅静、张毅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雅静、张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雅静、张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雅静、张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雅静、张毅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