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洪新与张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新,张殿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496号原告徐洪新。被告张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新诉被告张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洪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