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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2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李发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英,李发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5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英。被执行人李发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苍证经字第91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发展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92号一层房产一间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发展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92号一层房产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