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艳、金明、赵维,宫丽丽,苗仲景,齐千逸、孙园园、王晓慧、日照天一砼业有限公司、日照中方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案���知书(2015)岚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艳、金明、赵维,宫丽丽,苗仲景,齐千逸、孙园园、王晓慧、日照天一砼业有限公司、日照中方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仲裁费90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日照天一砼业有限公司、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与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抵债协议,三方约定以被执行人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碧海路东侧,日国用(2012)第0001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地号为2-4-61-12的土地使用权抵顶本案所欠债务中1683.65万元。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艳、金明、赵维,宫丽丽,苗仲景,齐千逸、孙园园、王晓慧、日照天一砼业有限公司、日照中方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日照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