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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冯国良、王香兰与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良,王香兰,陈文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龙行初字第51号原告冯国良。原告王香兰。委托代理人谢剑敏(特别授权)。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海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纯都。第三人陈文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向阳。原告冯国良、王兰香不服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国良、王兰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良、王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良、王兰香负担。审 判 长  赵一睿审 判 员  余凌雯人民陪审员  虞溶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