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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辉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鸿海食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常德市鸿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李辉,男被申请人常德市鸿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庆平,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卢晓伟,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辉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鸿海食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鸿海食品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卢晓伟自愿以其享有的位于石门镇维新镇毛坪村丁家峪片的林权证号为石政林证字(2010)第2611380080号山林(面积:168.9亩)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鸿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卢晓伟享有的位于石门镇维新镇毛坪村丁家峪片的林权证号为石政林证字(2010)第2611380080号山林(面积:168.9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