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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盛贺诉被告陈国禄、许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盛贺,陈国禄,许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孙盛贺,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国禄,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被告:许利,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盛贺诉被告陈国禄、许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盛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盛贺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孙盛贺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