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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邹忠荣诉解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忠荣,解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邹忠荣,男被执行人解劲,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9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