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巩某甲(巩某乙),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赵某,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