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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诉被告人肖治银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辩护人黄权,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黄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桂P×××××号二轮摩托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超速行驶至沙万路口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遇行人经过人行横道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碰撞到正常步行通过的被害人苏某,造成苏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赔偿了被害人苏某的丧葬费25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调解下,被告人肖某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苏某的损失20万元,另外桂P×××××号二轮摩托车的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由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害人苏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微薄,其家属对此次事故高度重视,认真处理,积极赔偿损失,愿意对其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肖某平时遵纪守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桂P×××××号二轮摩托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超速行驶至沙万路口时,超速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未停车让行,致使与步行人苏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赔偿了被害人苏某的丧葬费25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调解下,被告人肖某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苏某的损失200000元,另外桂P×××××号二轮摩托车的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由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被害人苏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微薄,其家属对此次事故高度重视,认真处理,积极赔偿损失,愿意对其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卢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122接出警记录表、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证明二份,法医学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和车速测量、事故录像截图,被告人肖某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超速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未停车让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余 樊审 判 员  余安安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延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