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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夏新、杨得旗等与沈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杨得旗,聂银芳,沈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夏新。原告杨得旗。原告聂银芳。被告沈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与被告沈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撤回对被告沈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