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夏新、杨得旗等与沈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杨得旗,聂银芳,沈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夏新。原告杨得旗。原告聂银芳。被告沈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与被告沈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撤回对被告沈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夏新、杨得旗、聂银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