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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素芳申请执行胡俊英、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芳,胡俊英,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70号申请人张素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胡俊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宫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俊英、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俊英、宫鑫名下财产8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