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素芳申请执行胡俊英、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芳,胡俊英,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70号申请人张素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胡俊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宫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俊英、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俊英、宫鑫名下财产8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