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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15日开庭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离婚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远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