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15日开庭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离婚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远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