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委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宛某与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某,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冠委执字第54-1号申请人宛某,男,回族,农民。被执行人相某,女,回族,农民。宛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