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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委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宛某与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某,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冠委执字第54-1号申请人宛某,男,回族,农民。被执行人相某,女,回族,农民。宛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