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廖素容与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素容,黄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廖素容,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耿,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廖素容与被告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素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乾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素容委托代理人陈志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素容诉称,被告黄建伟以处理交通事故需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07年9月20日在廖素容家中向廖素容借款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黄建伟一直未按约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3月,黄建伟提出将月利率提高至1.5%,廖素容同意让黄建伟继续借款,但黄建伟之后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4年2、3月间,廖素容向黄建伟催讨借款,黄建伟一直躲避拖延偿还借款。为维护廖素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建伟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建伟承担。原告黄建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廖素容提供《借条》1份,载明:“兹向廖素蓉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元)。”落款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被告黄建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5年2月9日,厦门市灌口镇上头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村村民廖素容(身份证号:352102197202224021)曾用名廖素蓉,两个名字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廖素容提交的《借条》1份、《证明》1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廖素容所提交的《借条》及《证明》已可确认廖素容与被告黄建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现经廖素容催讨,黄建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廖素容要求黄建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借款人廖素容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廖素容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经认定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廖素容要求黄建伟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偿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诉催告后的利息,此性质属于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廖素容的其他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黄建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查明事实,可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素容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素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黄建伟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