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朱先明与孙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明,孙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625号申请执行人:朱先明,被执行人:孙寿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05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朱先明与被执行人孙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0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商初字第05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