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闫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国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锋(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