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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427号原告李志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35205-9。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升,男,1972年6月13日生,该公司物业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强诉被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撤回对被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强撤回对被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