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其斌与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小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其斌,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小箭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申其斌,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蔡林、何震,系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民主巷。法定代表人陈瑞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蓝小箭,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其斌诉被告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小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其斌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0.2元,准予免交。审 判 长 赵永根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