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世明与强希斌、胡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明,强希斌,胡耀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郭世明,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强希斌,男,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胡耀军,男,汉族,1948年5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明与被告强希斌、胡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明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与二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世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郭世明负担5650元,退付原告郭世明56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