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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焦杰、杨洪俊、马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焦杰,杨洪俊,马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齐中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志,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焦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杨洪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马品,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告焦杰、杨洪俊、马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