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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万富申请执行河北省保定市白沟京爱物流公司、李智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富,河北省保定市白沟京爱物流公司,李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富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白沟京爱物流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李智仁本院在执行李万富申请执行河北省保定市白沟京爱物流公司、李智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广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