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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桂友、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桂友,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84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告:宋桂友,农民。被告:杨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桂友、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