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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钟成与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成,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钟成,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蒋海峰,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钟成申请执行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崔 岩审判员 张万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