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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凯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委托代理人:汪瑜。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绍兴恒信合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飘逸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嵇江雄鹰纺织厂、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815150、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3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平平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玲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越催字第2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绍兴恒信合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飘逸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嵇江雄鹰纺织厂、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815150、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3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承办人:胡吉飞电话:0575-8858****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120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