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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冯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郭立成、陈水达。被告: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瑞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