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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潇钢与党海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潇钢,党海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刘潇钢,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海亮,男,43岁,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潇钢与被告党海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潇钢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潇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潇刚撤回对党海亮的起诉。诉讼费990元,减收495元,由刘潇刚负担495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