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瑞仪与冯建霖、广州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仪,冯建霖,广州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5号之一原告:许瑞仪,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张倩茹,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霖,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广州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冯建霖。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仪与被告冯建霖、广州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瑞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瑞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仪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15元减半收取6107.5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许瑞仪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代理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