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道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道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397号罪犯黄道发,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侯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5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道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黄道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其中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本次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黄道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道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道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道发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道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