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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艳与李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李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卢艳,居民。委托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