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艳与李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李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卢艳,居民。委托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