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杜大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杜大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吴新华。被告杜大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华诉被告杜大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华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新华负担。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