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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苗秀与柳东、鲍安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柳东,鲍安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苗秀,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柳东,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鲍安营,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苗秀与被告柳东、鲍安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柳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