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园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高玉珍与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珍,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716号原告高玉珍,女,192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宋树来,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面粉厂退休职工,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杨之淮,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庆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桂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珍诉被告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玉珍负担。审判长 郭 怡审判员 张清国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