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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