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