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与杨丽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杨丽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骏隆豪景花园商铺丹桂路47号。法定代表人何小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云,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祖喜(杨丽云之夫),1979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港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