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凤姣与张永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姣,张永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王凤姣,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被告张永洪,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姣诉被告张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再次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被告张永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万竹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