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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国萍与被告徐海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萍,徐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姜国萍,女,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北沟村*组。身份证:×××被告徐海龙,男,1985年12月21日,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原告姜国萍与被告徐海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国萍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