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国萍与被告徐海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萍,徐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姜国萍,女,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北沟村*组。身份证:×××被告徐海龙,男,1985年12月21日,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原告姜国萍与被告徐海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国萍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