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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岑锐洪、骆华荣与骆华荣、金乾飞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骆华荣,金乾飞,金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岑锐洪,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天春。被告:骆华荣,经商。被告:金乾飞,经商。被告:金祖海,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骆华荣、金乾飞、金祖海关于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锐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搜索“”